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庐执字第188-2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3日以(2014)庐执字第18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口县教育北路与台山大道交汇处的办公楼中的第五层房屋。因申请执行人***已死亡,应**申请,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19年10月17日,被执行人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口县教育北路与台山大道交汇处的办公楼中的第五层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