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庐执字第188-1号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户口注销证明、公证书。
本院查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庐执字第188号。现***已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为其妻黎银华、其女**、**。黎银华、**两人表示放弃继承本案债权,**要求继承本案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