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庐执字第188-1号 申请执行人:**,女。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户口注销证明、公证书。 本院查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庐执字第188号。现***已死亡,其遗产继承人为其妻黎银华、其女**、**。黎银华、**两人表示放弃继承本案债权,**要求继承本案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死亡,其继承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