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庐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来,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未按期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庐民一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口县新源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口县教育北路与台山大道交汇处的办公楼(湖房权证字第××号)中的第五层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