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端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23民初128号 原告:***,男,汉族,1988年8月28日出生,住新安县。 被告:河南端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别有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7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别有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分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磁涧社区福星路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祥强,男,汉族,1981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端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别有洞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安县分公司、贵祥强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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