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民终3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永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钟楼街道**社区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6002628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世纪村7座1-2层西第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8082848Y。
法定代表人:端***,总经理。
上诉人汝州市永鑫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482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汝州市永鑫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汝州市永鑫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