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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永鑫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民终34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州市永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钟楼街道**社区钢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06002628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与新中大道交叉口东南角世纪村7座1-2层西第7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88082848Y。 法定代表人:端***,总经理。 上诉人汝州市永鑫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482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汝州市永鑫实业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汝州市永鑫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郭 滨 审判员  彭 莉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