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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省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2民初123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被告河南省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与新中大道交叉路口东南角世纪村T座1-2层西单元第7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