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702民初123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新乡市。
被告河南省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平原路与新中大道交叉路口东南角世纪村T座1-2层西单元第7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阳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原告***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