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1629号 申请执行人:***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65409812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02民初5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48万元及利息、保全费、案件受理费等,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 4.本院于2021年7月5日询问申请人是否知晓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下落,申请执行人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住址。 5.本院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岱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