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91民初713号
原告:南京明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牌楼巷39号一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高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京明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南京明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明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