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民初5062号
原告***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6409812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经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应诉手续,依法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翠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刘 斌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