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02执保1306号 申请执行人:***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6409812X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申请执行人***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8)鲁0902民初5062号民事裁定书。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开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名下银行存款5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