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普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南丁庄351号。
法定代表人于发明,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梨园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1)京仲裁字第0714号裁决,于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十五万零四百三十六元六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