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佳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2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佳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群岗耀岭大园村一段自编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梨园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调字第0246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四十万零六千五百九十八元七角七分。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利息罚息及逾期违约金(以406598.7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执行费及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