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402执580号
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5日作出的(2019)陕04民终1483号民事调解书,自愿达成协议: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共欠付被上诉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5000元,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被上诉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115000元;二、如未按期支付任意一期工程款,则执行一审判决;三、一审本诉诉讼费6089元,由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反诉讼费1415元,由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诉讼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上诉人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于2019年1月9日作出(2018)陕0402民初3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69270.2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案件受理费6089元,由被告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讼费1415元,由反诉原告海天建设承担。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案件款351500.2元及本案执行费5172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其案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402执580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15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