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1681民初1209号
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梨园村村委会西500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京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市桥西区明德北街35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生,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第三人:***,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东区。
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位于***市桥西区天河骏小区G3**3-25号楼一**103号楼房或者赔偿原告损失491839元,后变更为请求被告及第三人赔偿6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6月18日原告承建被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防水工程,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被告
***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位于***市桥西区天河骏小区G3**3-25号楼一**103号楼房产权作价491839元,冲抵了原告的防水工程款。该楼房产权归原告所有。可是被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毫无诚意,竟然与被告***恶意串通,把原告享有所有权的该楼房又非法转让给第三人,二被告及第三人的行为明显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与原告没任何经济往来,没什么关系。二、诉状描述不属实,我公司和第三人没关系。三、即使公司名称变了,也与我公司没关。
第三人***辩称,我是合法从被告***手中购买的房子,房款已经付清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我没有过错,原告不应该起诉我。
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法人名称变更通知书、法人身份证明,证明原告主体身份及原告具备本案诉权;证据2.2011年6月、2012年9月原告与第一被告之间签订的防水施工合同及楼房抵款工程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曾欠被告工程款,被告将工程款,被告将工程款抵了房款,第一被告将涉案房产变更到被告***名下,又变更到第三人名下,是一种侵权行为;证据3.第二被告和第三人签订的协议,证明其私自将房产转给第三人,明显侵犯原告权益。被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原告提交的名称变更及施工合同是复印件,楼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书我们认可,二手房房屋买卖与我公司没关系,不予质证。
被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2013年的北京瑞泰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该房产变更到被告***名下的情况。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证明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属虚假证明,该证据的产生原告不但不知道,且该证据也没有原告及财务负责人的签名,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证明被告的观点。
被告***在法定期间未提交证据。
第三人***庭前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及二手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税收交纳凭证复印件、楼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书复印件、2份证明复印件及收据复印件,证明购买房屋是合法取得,房款已经付清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过错。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13日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楼房抵顶工程款协议书,经协商被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将天河骏层小区25号楼1**103室房产作价491839元抵顶给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015年8月27日被告***未经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将天河骏层小区25号楼1**103室房产以650000元价格转让给第三人***,后第三人***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书。
另查明,北京瑞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8日名称变更为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法人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本案系侵权引起的纠纷,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同意,擅自将属于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构成对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权益的侵害,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65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本案中被告***小环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和第三人***对侵权的发生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失6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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