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民初20958号
原告:北京迪阳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214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梨园村村委会西5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迪阳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北京迪阳新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迪阳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迪阳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