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瑞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高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04民初17162号 原告: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高教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望花南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单位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东关北里35号楼1层3**1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三店乡***1号院,系该公司辽宁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铁西区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中路19-1号413。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男,199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三店乡***1号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铁西区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高教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北京瑞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辽宁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高教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损失(暂定50000元,具体损失金额以评估鉴定为准);2、本案诉讼费和评估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体施工项目为:10幢楼的层面防水和外墙防水的防水维修工程。施工日期为2016年5月2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0月25日。防水工程结束后,因防水工程的质量较差,绝大部分顶楼业主均出现漏水、返潮、棚顶长毛等现象,已严重影响了业主的正常生活。针对后续维修问题,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2020年4月20日,被告二公司负责人出具《***》,承诺针对屋面防水及外墙工程的严重质量问题,于4月27日到原告处与原告及小区业主一同协商维修施工方案,但最终均未能达到一致意见。被告二承揽的案涉屋面防水及外墙防水工程在质保期内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多年来拒不维修,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已给原告社区受害的业主造成了严重的经过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瑞泰公司、瑞泰公司辽宁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20年4月20日双方确实于4月27日到现场,有社区人员及被告、小区业主进行了解决方法,但业主不同意维修。虽然业主不同意,我们也于当年对业主的部分房屋进行了维修。直至2022年10月份我们仍对房屋进行维修,原告说多年拒不维修与事实不符,构成根本违约的是原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瑞泰公司辽宁分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瑞泰公司辽宁分公司承包大东区望花南街25号祥和家园一期25号、25-1号、25-2号、25-4号、25-5号、25-6号、25-7号、25-8号、25-9号、25-10号共10幢房屋的屋面防水、外墙防水、维修工程,合同第六条约定,原告从工程总造价款中预留5%作为质保金,二年后无息返还60%,余款满5年后全部无息返还。屋面防水、外墙防水保修五年。合同订立后,案涉工程于2016年5月2日开工,并于2016年10月25日竣工验收合格。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原、被告于2020年4月27日对施工方案进行了现场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此后,被告陆续对部分漏水问题进行了维修,直至2022年7月,该小区仍存在多户漏水未能解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案涉工程的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选定,委托辽宁省建设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因原告未交纳鉴定费,鉴定机构予以退鉴。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场协商协议、施工方案、漏水登记表、回访记录、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二被告赔偿因防水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修复损失,原告对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负有举证责任,经依法委托鉴定,原告未按期缴纳鉴定费用,视为放弃鉴定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对原告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待有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及修复费用后,原告可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高教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高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