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

***与乐亭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乐亭县交通运输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冀民申字第5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商振勇,农民。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乐亭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以下简称:公路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该站站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乐亭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唐民四终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一、二审中没有举出再审申请人损害有故意及重大过失的证据。判决中说(一审)原告疏于自身安全,对损害亦存在过错,此定论没有任何依据。一、二审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实再审申请人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故意的行为,更没有到过现场,只凭几句争辩而定论无据可依,事发地是一条回村的小桥,自再审申请人上小学就走该路,只因2007年该路加宽随之修建了两侧排水沟而排水沟和小桥连接处没上盖板,又无标识,骑车人早转一寸就掉入沟内属于施工时的缺陷。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采纳了侵权责任法第26条过失相抵判受害人承担50%责任,有悖与法理。造成此次损害的损失完全是被申请人所为,应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判决判决采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过失相抵适用法律错误,上一条已说了此次损害发生点是被申请人管理的乐北线公路2007年施工加宽随之修了两侧的排水沟并均有100x180cm的盖板,因此处缺失遗留下了施工缺陷,被申请人做为公路管理者从交付使用该路到事发时间一年多未整改过,更没有设置任何标志,何况事发地距该公路管理站***道班只有100米左右,难道这不是故意留有安全隐患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受害人过错)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被申请人对施工缺陷一年多不整改是有重大过错的。3、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再审申请人残后护理一直由儿子***护理并同住唐山市,一审时已提交过证据法院驳回该诉求没有法律依据,护理人计算应按城镇户口。一审判决对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诉求有尽一半没有支持,但有一条是不可驳回的残后护理费计算标准,无论从庭审证据和现实状况以及中国的孝道传统,母亲残后住自己儿子家并由其子护理其后半生,合法合情合理,护理费应按2012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人均收入支配计算,护理人商春波唐山市路北户口,按四级残护理部分护理依赖20年的50%即10年×18292.2元=182922元。
乐亭县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站提交书面意见称:1、再审申请人摔伤的地点是路边的排水沟,根本不是供人通行的道路,正常情况下是不会骑进去的。再审申请人在骑行过程中没有走正常的公路,而是逆行骑到了左边的排水沟内。故其摔伤主要是因为再审申请人自己的主观过错造成的。原一、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自己承担50%的责任,本身就已经照顾了伤者。2、再审申请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乐亭县农村,本人也一直在农村生活,其户籍性质也是农村居民,只是本次事故受伤以后才称要到其子处进行临时休养。故其受伤后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支付20年的护理费用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3、在二审判决生效以后,公路管理站已经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再审申请人也已经接受了的公路管理站给付的赔偿款,说明再审申请人已经认可了法院的判决数额,其不应该再提出再审申请。
乐亭县交通运输局提交书面意见称:1、交通局系公路管理站的上级单位,公路管理站是具有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故该案与交通局无任何关系。2、***在民事再审申请书中并未列交通局为被申请人,故交通局不应作为再审过程中的当事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在一、二审中没有举出再审申请人对自身损害有故意及重大过失的证据,原审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疏于自身安全,对自身损害亦存在过错,原审判决上述认定缺乏证据证明。经审查,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08年11月25日晚8时左右,再审申请人***骑自行车自村外乐北公路左转向进村路时,不慎摔入左侧路拐角处的排水沟内致残。原审判决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再审申请人疏于自身安全,对损害后果亦存在过错,并无不当。因此,再审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另再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对本案公路施工缺陷一年多不整改,存在重大过错,其行为造成了再审申请人的损害,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审判决采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过失相抵,判再审申请人承担50%责任,适用法律错误。经审查,本案事实证明再审申请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50%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因此,再审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另再审申请人主张,再审申请人残后护理一直由儿子***护理并同住唐山市,护理费应按2012年河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镇人均收入支配计算。经审查,再审申请人的户籍性质是农村居民,发生事故前一直在原籍居住生活。原审判决依据上述事实认定的再审申请人护理费标准,并无不当。因此,再审申请人的上述主张不成立。
综上所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