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中原路与化丰路交叉口科技城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0900450L(1-1)。
法定代表人:王效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岚星,河南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濮阳市容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市任丘路与丽都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谷献军,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濮阳市容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902民初29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审判长 郭英涛
审判员 邓 舒
审判员 高明献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强强
书记员杨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