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5308号
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化丰路交叉口科技工业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0900450L。
法定代表人:王效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宾,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爱红,女,汉族,1969年3月1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7年8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女,汉族,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7月27日,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宋瑞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