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3205号
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化丰路交叉口科技工业城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0900450L。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60900450L
法定代表人:王效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女,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4元,减半收取2352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