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0民初1568号之一
原告:天津市晟远线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410156811),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金钟公路3699号G区14-102-3号。
法定代表人:付青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京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海龙泵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692168727X),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广武镇张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晟远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晟远线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晟远线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晟远线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晟远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56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天津市晟远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