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终108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盈利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海龙泵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风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郑州盈利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海龙泵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主文第三项“郑州盈利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郑州市海龙泵业有限公司35000元”,但郑州市海龙泵业有限公司在一审程序中未提起反诉。据此,一审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9)豫0182民初24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盈利石油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宇
审判员*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