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郭勒福华肉类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执21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被执行人:锡林****肉类有限责任公司,现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被执行人:***,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监狱。
本院在执行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锡林****肉类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0)内2502民初105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告锡林****肉类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877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204元,由被告锡林****肉类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总对总查控(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系统及传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及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处置措施:
1.被执行人***已被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其名下所有财产均被列入涉黑财产予以收缴、处分上缴国库。
2.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参与分配,但本案未获得分配。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已无偿还能力,无收入来源,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锡林****肉类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文胜
审判员  徐飞能
审判员  吕 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玉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经第五款,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第六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