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陈某、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2502民初777号
原告**,1975年7月13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诉讼代理人白某1,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白某2,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3年12月15日,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被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诉讼代理人王某2,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达成庭外调解,故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成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任颖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