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502执24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锡林郭勒盟。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内2502民初649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内蒙古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271298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3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140元,由被执行人内蒙古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内蒙古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相关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依法予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款项。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股权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本院已经查封,但为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5.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但被另案查封处置中,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鹏勇
审判员  吕 炎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陈嘉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