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2271号
原告:***,男,1966年6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毅,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宁城县。
被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英金河路北段3路公共汽车终点。
负责人:王全,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永芳
二0二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穆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