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951号
原告:***,女,1965年12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原告:***,男,1969年3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松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英金河路北段3路公交汽车站终点。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现住赤峰市。
被告:**,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业,现住赤峰市。
原告***、***与被告***、**、赤峰群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撤诉后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琢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