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蔓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蔓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洪聚源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13执332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蔓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洪聚源分公司,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蔓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聚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洪聚源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辽0113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489,231.2元及利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商业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查找并未发现其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高消费决定,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欣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健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