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民终120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蔓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白新盼。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阳市皇姑区新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上诉人沈阳市蔓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6民初150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70元,减半收取93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谷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