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3民初2289号
原告抚顺富诣达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上马镇姚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422670478257Q。
法定代表人:潘月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晶玮,执业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宅小区管理办公室所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3410732327T。
法定代表人:周哲思。;沈阳市沈河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10103MB16378124。
法定代表人:孙海辉。
原告抚顺富诣达公路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沈河区住宅小区管理办公室、沈阳市沈河区应急管理事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试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李振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