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苏0706执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
法定代表人:潘林发,董事长。
被执行人:连云港亿家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钱光亮,董事长。
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连云港亿家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连民一初字第00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连云港亿家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绍兴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连云港亿家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控,2020年9月8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连云港亿家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亿家圆商业广场191幢共计13套房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9月8日至2023年9月7日。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告知函,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函》及邮寄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开发建设的13套房产均属于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路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沈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