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02破申27号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万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集团)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苏杰龙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龙晶瓷公司)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0年9月4日通知了杰龙晶瓷公司,杰龙晶瓷公司同意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杰龙晶瓷公司住所地位于我院司法辖区内,且登记机关是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我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申请人万某集团对杰龙晶瓷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且经强制执行后仍未获清偿,有权申请对杰龙晶瓷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被申请人杰龙晶瓷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具备破产原因,且杰龙晶瓷公司同意进行破产清算,故对于申请人万某集团的申请依法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杰龙晶瓷公司设立于2012年5月21日,登记机关是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北侧,法定代表人孙国刚,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晶瓷类产品研发,晶瓷餐具、晶瓷器皿生产、加工、销售及网上销售,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被申请人杰龙晶瓷公司欠申请人万某集团9980万元及利息,经强制执行后仍未获清偿。杰龙晶瓷公司的厂房已被多轮查封,其法定代表人对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事实予以认可。
受理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对江苏杰龙晶瓷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张前进
审 判 员 苗其宝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法官 助理 曹尧瑶
书 记 员 臧悦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