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昌集团有限公司

绍兴市若耶方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万昌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6民终962号
上诉人绍兴市若耶方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万昌集团有限公司、潘林法、潘林龙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60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绍兴市若耶方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绍兴市若耶方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市若耶方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22922元,减半收取计11461元,由绍兴市若耶方舟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安洁 审 判 员 柳雪松 审 判 员 彭丽莉
法官助理 黄 虹 书 记 员 童嘉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