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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30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陶堰镇浔阳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潘林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华悦包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创新路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万昌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华悦包装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2204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万昌集团有限公司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万昌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