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百兴装饰有限公司

海盐百兴装饰有限公司与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24民初4719号
原告:海盐百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04420628G。
法定代表人:余曼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雄,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望海街道通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62002546U。
法定代表人:许成补。
原告海盐百兴装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欠款680400元、违约金8079.95元(从2019年6月6日暂算至2019年8月5日直至清偿完毕止),共计688479.75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原告与被告(原名称为浙江盛世嘉实业有限公司,2018年1月2日变更为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一份,约定甲方(建设单位)为浙江盛世嘉实业有限公司、乙方(施工方)为海盐百兴装饰有限公司,工程地点为元通工业园区,工程项目为办公楼装修,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期限为150天,开工日期为2017年10月12日,合同金额为1388000元;工程量及支付方式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增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发出竣工通知书,发包方接到竣工通知书3天内会同承包方进行验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书,即为工程移交之日,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要返工部分,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承包方负责修好;已竣工未验收的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发包方不得动用,若发包方已经使用,即视为校验合格;工程交工验收后,工程保修期为壹年,保修期从验收交工之日起计算(非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除外);工程款按下列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进场拨款20%(金额277600元)、泥工水电完工拨款20%(金额277600元)、木工完工拨款20%(金额277600元)、全部完工拨款35%(金额485800元)、保修结束拨款5%(金额69400元);拖欠工程款或尾款,自合同规定应付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五偿付逾期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有关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707600元。原告陈述,案涉装修工程于2018年底竣工;被告陈述,案涉装修工程于2019年春节前后竣工,于2019年4、5月左右使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筑装饰工程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依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原告完成案涉房屋装修后,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节点的工程款。关于结算金额,双方均确认按预算价1388000元进行结算,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707600元,被告尚余680400元工程款未支付。但是,案涉合同约定保修期为一年,剩余5%的工程款69400元应在保修期结束后支付。不论是根据被告陈述的竣工时间在2019年春节前后,还是根据原告陈述的竣工时间在2018年年底,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均未届满,剩余5%工程款的付款条件还未成就。故就原告主张的611000元工程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多主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原告主张按年利率4.75%自2019年6月6日起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基数应按611000元计算。经本院核算,暂计至2019年8月5日为4771元。对于原告多主张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盐百兴装饰有限公司工程款6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771元(暂计至2019年8月5日,以后利息以61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42元,由原告海盐百兴装饰有限公司负担564元,被告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47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