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424执153号
申请执行人:海盐百兴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秦山路8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04420628G。
法定代表人:余曼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建雄,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望海街道通港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62002546U。
法定代表人:许成补。
申请执行人海盐百兴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424民初47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盐百兴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625445.16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名下房产经本院处置,不足支付优先债权,其名下车辆中,两辆由本院处置,支付该公司拖欠的劳动报酬,其余车辆暂未扣押无法处置,除房产和车辆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0年6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做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盛世嘉紧固件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