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7民初6061号
原告: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以东懿尚城1栋13层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79108383R。
法定代表人:冯宝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光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刘店村后湖北路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34342414。
法定代表人:鲁志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红,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萍,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佳居公司)与被告湖北恒信铭扬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铭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高昳春独任进行审理。
原告世纪佳居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1172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478795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12月25日,原告委托武汉福瑞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了《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接问津天有云教育小镇一期二标段体育馆钢结构屋面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76万元,另外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款的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进场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共计578000元工程款,2021年6月22日被告工人任燕彪在施工时发生高坠事件,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为了逃避责任,在未施工完成的情况下撤场,原告作为发包人向任燕彪赔偿了1290000元,武汉市新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任燕彪为工伤,向原告支付了工亡保险赔偿918278元。另外,被告所用屋面板材料质量不合格,原告重新委托武汉鼎鸿达结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屋面板进行了拆除及重新施工并对钢结构主体予以校正,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损失。
原告认为,被告承接的屋面钢结构工程未竣工也未经验收合格,且其所用屋面板材料不合格,也是造成任燕彪事故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工程款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故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世纪佳居公司提交的主要证据钢结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系复印件,没有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该合同双方主体为案外人武汉市福瑞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恒信铭扬公司,原告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故原告世纪佳居公司与被告恒信铭扬公司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本案原告世纪佳居公司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昳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