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03民初454号
原告:***,男,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以东懿尚城1栋4层4-1室。
法定代表人:冯宝平,该公司经营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礼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湖北安达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24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敬华
人民陪审员  何忠红
人民陪审员  熊 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