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4民初2397号
原告:**创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韩城镇中门庄三村村北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336359906Y。
法定代表人:梁山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永彬,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以东懿尚城1栋13层1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679108383R。
法定代表人:冯宝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创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创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建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剑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