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02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以***城1栋13层13-1室,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永安大道以***城1栋4层401室。 法定代表人:***,经营部部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六、何湉、湖北世纪佳居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7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原审法院通知的缴纳上诉费期限内没有合理原因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剑 审 判 员  叶 钧 审 判 员  **成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