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27民初2736号
原告:淳安千岛湖方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淳安县金峰乡五龙村五坑自然村50号。
法定代表人:方贤福。
被告:浙**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畎事岸西圩4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建友,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千岛湖方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千岛湖方新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淳安千岛湖方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河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占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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