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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诉前调书364号
原告:杭州***农镇柏翔建筑机械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8XQWW4J,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红阳路90号-4。
法定代表人:徐柏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李朗、吴小锋,杭州市新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9643209T,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畎岸西圩46号。
法定代表人:黄**。
被告:金俊杰,男,199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杭州***农镇柏翔建筑机械租赁部与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俊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农镇柏翔建筑机械租赁部于2022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农镇柏翔建筑机械租赁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俊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农镇柏翔建筑机械租赁部撤回对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俊杰的起诉。
审判员诸灿祥
二O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