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华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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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113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畎岸西圩46号。
法定代表人:黄**。
被告:郑宏刚,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原告***诉被告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郑宏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郑宏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邵露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童秀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