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7民初3762号
原告:***,男,195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淳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畎岸西圩46号,现联系地址: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675号。
法定代表人: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员。
第三人:***,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现住浙江省淳安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华通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为本案当事人,本院依申请追加***为第三人,并于202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3年2月21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