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05民初917号之一
原告:丽水市鸿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海潮花园22栋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丽水市莲都区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新乡畎岸西圩46号。
法定代表人:黄**。
被告:***,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
原告丽水市鸿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丽水市鸿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丽水市鸿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鸿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66元,减半收取5733元,财产保全费4353元,合计10086元,由原告丽水市鸿昇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