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浙**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14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再审申请人浙**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127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铵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封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