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402号
原告:成都国盛军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大道3号国腾科技园9栋2层203-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工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二路15号瑞吉大厦7层10701-76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46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国盛军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工大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国盛军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成都国盛军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董 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