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7180号之一
原告: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正太合赢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正太合赢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