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04民初32169号
原告: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XXX号,主营业地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XXX号XXX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其他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返还代为缴存的补充公积金9,844元。事实和理由:***原系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的工程师,其于2012年8月6日向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申请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并同意按《埃威公司补充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执行,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起即为***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直至***自行辞职。《埃威公司补充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职工在合同期未满时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将其离职前十二个月补充住房公积金中单位缴存金额作为补偿金退还公司。因此,***应返还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为其代为缴存的补充公积金9,844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