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芒市建筑工程公司

芒市风平镇法某某水泥制品厂与某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03民初1549号
原告:芒市风平镇法***水泥制品厂,地址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风平镇法帕街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03MA6LHTQ637。
经营者:张永,男,1975年8月2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南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219101463P。
法定代表人:赵文军,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洪芳,云南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魏松青,男,1973年9月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原告芒市风平镇法***水泥制品厂与被告***市建筑工程公司、第三人魏松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芒市风平镇法***水泥制品厂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芒市风平镇法***水泥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芒市风平镇法***水泥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6元,减半收取3,493元,由原告芒市风平镇法***水泥制品厂负担(已付)。
审判长 张 丽
审判员 汤 婧
审判员 李同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邹 嘉